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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3:33:10 GMT -6
环境的法律公共事工 斯帕卡在我的最后一篇专栏文章中,我在 ConJur上撰写了有关“法律在环境问题民事调查中的作用”的文章[1]。在那次会议上,我打算概述该主题的总体思路,并证明律师在法外阶段的作用的重要性,其中包括监督民事调查(CI)和对优点(或缺点)进行公开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是签署行为调整协议[2] (TAC)。 在此分析中,律师必须牢记重点是阻止其委托人对公共民事诉讼(ACP)作出回应,并且由于他愿意通过自我组合解决问题的态度,他还可能在其他方面受益环境责任的范围——刑事和行政。 该立法规定,在侵犯跨个人权利的行为或不作为(可能或实际上)即将发生或存在时,可以缔结 TAC。 通过它,事件责任人承诺避免或消除非法行为,和/或修复损害;正式有义务适应适用的规范性规定。根据第 7,347/85 。 号法律第 5 条第 6 款[4] ,该法律交易作为法外行政头衔有效[3]。 最初,《公共民事诉讼法》(LACP)专门规定了民事调查和公共民事诉讼。随着《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行为调整承诺制度被添加到 LACP 中。 虽然 IC 只能由检察官办公室发起,但 ACP 可以由公共机构和协会提交[5]。反过来,所有为 ACP 合法化的公共机构都具有成为 TAC 接受者的合法性,即使没有法人资格(CDC 第 82 条第 III 款)[6],因此排除了协会。但这里有一些特 WhatsApp 号码 殊之处值得关注。 国会议员具有普遍合法性。其他公共机构,例如 Ibama,必须尊重主题相关性。也就是说,您只能就环境问题签署 TAC,而不能就消费者问题或与您的目的无关的任何其他问题签署 TAC。 上市公司、混合资本公司等国家实体可能是也可能不是 TAC 接受者,具体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他们通过提供或利用公共服务来行事,那么他们就有合法性;但如果他们在商业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的发展,他们将不会被授权这样做。另一方面,“妥协”既可以包括自然人或私法下的法人实体,也可以包括公共机构。 在判例中,我们看到STJ已经有机会声明TAC是有效的,但不是。 强制性的:“关于检察官办公室在提起公共民事诉讼之前提出行为调整条款的所谓义务,法律制度 巴西法律并未赋予上述文书上诉人所辩护的强制性特征,尽管其有效性臭名昭著” [7]。 随着新的 CPC,自组合方法[8]变得更加重要。第 3 条第 3 款要求所有合法经营者采取行动共同解决冲突,“包括在司法程序中”。 从程序规则的措辞来看,只要有可能,自我组合就必须先于法律诉讼。然而,随着这一进程已经开始,安抚和解决的目的必须仍然存在,把判决留给最后一个选择。 因此,无论谁拥有 ACP 的合法性,都没有义务在提起诉讼之前召集环境破坏者进行谈判;然而,理想的做法是只要可行就这样做。 无论如何,如果 TAC 未被提议或不被接受,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司法解决来结束争端。如果发生 TAC,则该诉讼被避免并形成法外行政头衔。如果调整发生在 ACP 处理期间,则批准调整的决定将生成司法行政命令。 一个引起很多疑问的问题是:通过签署TAC,受诺人是否承认了自己对事实的责任?从形式上来说,任何类型的认罪都不需要包含在 TAC 中。然而,隐含地,理算者正在认识到事实的发生,他在某种程度上对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并让自己能够解决问题。 就民事领域签署的内容而言,供词本身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建立停止不正常行为和/或修复损害的条件。关于TAC在刑事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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